近日,深圳碳中和生物燃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文斌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指出,歐盟將國際航空業納入其排放交易體系,并不等同于“征收航空碳稅”,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減排機制。目前世界范圍內共存在五種排放權交易機制,相互獨立運行,其中以歐盟的強制配額交易制度最為成熟。
“碳中和”不同于碳稅
中國證券報:碳稅和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市場機制(即“碳中和”或“碳抵消”機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減排機制。能否具體闡釋一下?
張文斌:碳稅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無償征收的,針對化石燃料,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為基準所課征的一種稅目,是應對氣候變化、節能減排的一種政策工具。目前,碳稅在全球范圍內的實踐經驗比較有限,少有制造業大國實行整套的碳稅機制。歐盟從1992年開始推廣碳稅,目前已有阿爾巴尼亞、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德國、意大利、荷蘭、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國等多個國家開征碳稅或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稅種。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是《京都議定書》所催生的一個新市場,其中,歐盟基于總量控制的配額交易市場是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歐盟排放配額交易機制首先由歐盟委員會設立一個總配額,分配到每一個國家,然后再由各個國家設置自己的分配計劃具體分配到每一個企業,每個企業獲得的碳排放配額就是“歐盟排放配額”。其交易通過直接交易市場或者交易所進行,涵蓋所有歐盟成員國,一些非歐盟成員國也通過簽署雙邊協議自愿加入。
歐盟將國際航空活動納入排放交易體系,要求進出歐盟的航班,其溫室氣體排放須符合歐盟的標準。若排放超標,則必須從歐盟排放交易市場購買歐盟配額(EUA)或購買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核證減排量(CERs)或購買聯合履行機制(JI)項目減排單位(ERUs),以間接的方式履行減排義務。否則,歐盟將對超標排放的部分處以100歐元/噸CO2的罰款。
因此,歐盟的航空排放交易體系屬于市場減排機制,是一種間接減排機制,并不是政府直接干預經濟的稅收機制。歐盟對進出航班超標排放部分處以100歐元/噸CO2的罰款,在性質上類似于我們日常生活中對駕駛員的交通違章罰款,而不是對駕駛員的交通違章行為征稅。
在歐盟,運用排放交易市場機制和運用碳稅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這兩種機制并行不悖,只是所覆蓋范圍有所區別。
五種交易機制
中國證券報:你剛才提到了好幾種交易機制。目前世界范圍內共有哪些排放權交易機制?運行現狀如何?
張文斌:目前,世界范圍內的排放權交易市場共形成了五種交易機制: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建立的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聯合履行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這三個是履行減排責任的機制;歐盟創造的配額交易機制;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建立的自愿減排交易機制。
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是《京都議定書》書附件Ⅰ締約國之間基于配額(AAU)的交易,其交易主體是附件Ⅰ締約國國家,交易對象為配額排放單位(AAU);聯合履行機制(JI)是《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確立的附件Ⅰ類國家(發達國家)之間的基于項目的合作機制,是附件Ⅰ類國家之間通過技術和資金投入的方式進行合作,實施具體項目,將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或吸收量(減排單位ERU)轉讓給投入技術和資金的國家締約方,用于履行其在議定書下的義務,同時從轉讓這些溫室氣體減排或吸收量的國家的分配數量中扣減相應的數量,其交易主體是附件Ⅰ類國家締約方,交易對象為減排單位ERU。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立的允許附件Ⅰ類國(主要是發達國家)與非附件Ⅰ類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非附件Ⅰ類國家締約方實施可持續發展,促進附件Ⅰ類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其核心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項目,獲得由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s),從而履行這些發達國家自身的減排義務。
2003年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建立了全球第一個自愿減排交易市場,CCX是全球第二大碳匯貿易市場,也是全球唯一同時開展CO2、CH4、N2O、FCS、PFCS、SF6六種溫室氣體減排交易的市場。
以上五種交易機制相互獨立運行。目前,歐盟基于排放權總量控制的強制配額交易制度最為成熟,聯合國基于項目減排信用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技術最為先進和完善,而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則DscCX處于萎縮狀態。(汪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