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環保局獲悉,在全市環境稅征收工作中有三點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交稅并不免責,納稅人除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外,還應當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根據《決定》,全市對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境保護稅。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區分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境保護稅。
三是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一般均為按月計算,按季繳納,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排污單位仍需繳納2017年第四季度排污費,石油化工、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則需繳納2017年全年度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污染當量,是指根據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